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扣除前后的判断标准与政策依据
2026-04-14 08:59:00 浏览量:22
导语:
在旅游业逐步复苏的背景下,众多小规模纳税人的旅游服务提供商对增值税政策的准确理解显得尤为重要。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官方平台明确回应了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判断其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是按扣除相关成本前的总额计算,还是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本文将结合权威答复,为您清晰解读相关政策规定与实务要点。
一、 政策核心:起征点判断以“扣除后余额”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答复,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在判断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应以其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这一规定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该公告明确指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这意味着,对于采取差额征税方式的旅游服务,税务管理中的“销售额”概念在起征点判断环节,与计税销售额是统一的,均为扣除规定项目后的净额。此举确保了税收政策在鼓励小微企业发展(起征点优惠)与特定行业计税方法(差额征税)之间的逻辑自洽。
二、 实务应用详解:如何准确计算与判断
为便于理解与操作,现结合政策将判断流程分解如下:
1. 第一步:计算可扣除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此步骤计算出的金额是“扣除额”。
2. 第二步:计算计税销售额(即判断起征点的销售额)
计税销售额 =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上述可扣除额) ÷ (1 + 征收率)。
这里计算出的“不含税余额”,即为用于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销售额”。
3. 第三步:适用起征点标准进行判断
◦ 若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则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 若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则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判断逻辑:将第二步计算出的“不含税余额”(即计税销售额)与上述对应的起征点标准进行比较。
◦ 若该余额未超过起征点,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 若该余额超过起征点,则需就全部销售额(即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可扣除部分仍然在计税时扣除,只是不享受起征点免税。
简单来说:在判断是否要交税(起征点)时,用的是“净额”(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在确定要交税后计算税款时,允许扣除的成本依然有效,但计税基础是包含这些成本的“全额”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扣除部分已在计算税额时减除)。
三、 政策意义与纳税人注意事项
此项政策的明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精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确保真正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旅游服务提供者能够切实享受到起征点政策红利,避免因按“全额”判断而“被动”超标,有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支持行业发展。
2. 明确行业特殊计税规则:将差额征税的行业特性与起征点制度顺畅衔接,消除了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地带,增强了税收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3. 规范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必须清晰区分“含税总收入”、“可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从而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给纳税人的重要提示:
• 准确核算扣除凭证:所有作为扣除依据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区分核算不同项目:如果纳税人兼营旅游服务和其他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旅游服务销售额按上述规则判断起征点;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则按未扣除前的金额判断。
• 关注政策时效:当前明确的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需持续关注后续政策是否延续或调整。
结语
国家税务总局的此次明确答复,为小规模纳税人旅游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提供了清晰指引。准确把握“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这一核心原则,不仅能帮助纳税人合规履行纳税义务,更能确保其充分享受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在法治化、规范化的税收环境中稳健经营,谋求更大发展。
本文核心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新媒体平台的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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